原標題:偽造離婚證等證件,法律絕不姑息
受邀嘉賓:甘肅策橫律師事務所律師 阮 磊
主持人:新甘肅·甘肅法治報記者 李曉云
本期主題:在現代社會,離婚證、戶口簿等由國家依法制作和頒發的證件,不僅是個人婚姻狀況和身份信息的核心載體,更是社會公共秩序與信任體系的重要基石。法律對偽造國家證件的行為絕不姑息,即使未造成實際損害,也可能面臨嚴厲追責。本期“舉案說法”將通過分析一起相關典型案例,幫助公眾理解其法律內涵,增強法治意識。
典型案例:2024年5月,張某某為了幫助朋友辦理貸款,明知違法仍通過非法渠道偽造離婚證、戶口簿等。盡管證件最終未被使用并自行銷毀,張某某仍未能逃脫法律的追究。經檢察院依法提起公訴,2025年7月,法院以買賣國家機關證件罪,依法判處張某某拘役三個月,緩刑四個月,并處罰金5000元。
主持人:關于買賣國家機關證件罪,法律是如何界定的?
阮 磊:根據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》第二百八十條的規定,買賣國家機關證件罪是指偽造、變造、買賣國家機關公文、證件、印章的行為,一經查實,即可追究刑事責任。離婚證和戶口簿屬于典型的國家機關證件,由民政部門或公安機關依法頒發,具有法定效力和公信力。張某某通過非法渠道偽造這些證件,盡管目的是幫助朋友辦理貸款,但行為本身已直接侵犯了國家機關的正常管理秩序。法律之所以嚴懲此類行為,是因為它破壞了社會信任基礎:國家機關證件是公民身份、婚姻狀況等核心信息的權威證明,一旦被偽造,可能導致貸款欺詐、財產糾紛等連鎖反應,損害他人權益和社會穩定。
主持人:張某某偽造的證件最終未被使用并自行銷毀,為什么法院仍判決其有罪?
阮 磊:根據我國刑法理論,買賣國家機關證件罪屬于“行為犯”,即只要實施了偽造、買賣行為,犯罪即告成立,不要求必須造成實際危害后果。張某某通過非法渠道偽造離婚證和戶口簿,這一行為本身已滿足了犯罪的客觀要件,而他的主觀故意(明知違法仍為之)則構成了主觀要件。盡管證件未被使用并銷毀,但這屬于犯罪后的情節,可能影響量刑,卻無法改變罪名的成立。法院在判決時考慮了銷毀行為作為酌情從輕情節,因此判處緩刑和罰金,但這并不意味著無罪。這反映了刑法的預防性原則:法律旨在遏制潛在危害,如果僅因未使用就免罪,會助長僥幸心理,導致更多人嘗試偽造證件,進而破壞社會秩序。此外,本案也體現了“罪刑法定”原則,即法律明文規定為犯罪的,必須依法追究。張某某的行為已觸犯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》第二百八十條,法院依法判決彰顯了司法公正。在日常生活中,遇到類似需求時,務必通過合法途徑辦理證件,避免因小失大。
主持人:如果張某某的朋友明知證件是偽造的仍接受并使用,該朋友需要承擔怎樣的法律責任?
阮 磊:如果張某某的朋友在明知證件系偽造的情況下仍接受并使用,將構成共同犯罪,需要承擔相應的刑事責任。根據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》第二十五條規定,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。在本案的假設情形下,張某某提供偽造證件的行為與其朋友使用偽造證件的行為,共同指向一個犯罪目的——通過虛假材料獲取貸款,二者在主觀上存在共同犯罪故意,客觀上實施了相互配合的犯罪行為,完全符合共同犯罪的構成要件。具體而言,張某某的朋友可能涉及以下法律責任:首先,在刑事責任方面,除了可能構成買賣國家機關證件罪的共犯外,如果其使用偽造證件成功獲取貸款,還可能單獨構成貸款詐騙罪。其次,在民事責任方面,如果使用偽造證件的行為給金融機構或其他第三方造成損失,該朋友還需承擔相應的民事賠償責任。在現實生活中,許多人認為只是“找人幫個忙”或者“走個捷徑”,殊不知這些行為已經觸犯了法律紅線。因此,公眾在任何情況下都要堅守法律底線,對于他人提供的可疑證件要保持高度警惕,堅決拒絕使用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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