原標題:謹防“網戀”詐騙,守好自己的“錢袋子”
受邀嘉賓:甘肅策橫律師事務所律師 阮磊
主持人:新甘肅·甘肅法治報記者 李曉云
本期主題:網絡交友當謹慎,虛擬空間有陷阱。本期“舉案說法”通過分析一起網絡情感詐騙典型案例,解讀有關法律規定和識騙防騙措施,以增強公眾防范意識,守好自己的“錢袋子”。
典型案例:2020年7月,張某某在外打工期間,結識了同宿舍的王某某。得知張某某單身,王某某便將自己新注冊的微信賬號偽造成“許某”的賬號,以異性身份與張某某建立“網戀”關系。自2020年9月至11月,王某某先后虛構“許某”服裝店進貨、閨蜜借錢等多種事由,誘使張某某多次轉賬,共計騙取3.6萬余元,并將全部錢款用于購買彩票和個人消費。最終,法院詐騙罪判處王某某有期徒刑一年,緩刑一年六個月,并處罰金三千元。
主持人:王某某的行為因何構成詐騙罪?
阮 磊:根據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》第二百六十六條的規定,詐騙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,采用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的方法,騙取數額較大的公私財物的行為。本案中,首先,王某某明知自己并非女性“許某”,卻主動虛構這一身份,其根本動機就是為了騙取張某某的錢財。從他將所得款項全部用于購買彩票和個人消費可以看出,其主觀上絲毫沒有歸還的意思,而是意圖永久侵吞這些財產,這直接符合“以非法占有為目的”的核心要素。其次,在客觀方面,王某某不僅從網絡下載女性照片冒充“許某”,還專門注冊新微信號作為詐騙工具,并精心編造了“服裝店進貨”等多個連環謊言,實施了一系列虛構事實和隱瞞真相的行為,這些行為使被害人張某某陷入了錯誤認識并處分了財產。最后,在危害結果上,王某某的行為直接導致了張某某財產損失3.6萬余元,且該損失與詐騙行為之間存在直接的因果關系。因此,王某某的行為已然具備詐騙罪的構成要件,構成詐騙罪。
主持人:在網絡交友中應如何識別和防范類似詐騙?我國法律有何保護措施和救濟途徑?
阮 磊:本案中張某某的遭遇是典型的網絡情感詐騙,防范此類騙局需要個人警惕與法律保護雙管齊下。在網絡交友時必須樹立以下防線:第一,堅持身份核驗原則。在關系深入前,應通過多種方式(如實時視頻通話、要求出示可驗證的身份信息片段)確認對方真實身份。第二,嚴守財務邊界意識。凡是未見面或關系未穩固即以任何理由(如家庭變故、疾病)索要錢財的,極有可能是詐騙。從法律保護層面,我國已構建起多層次的法律體系。在刑事打擊上,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》第二百六十六條是核心依據。在專門防治上,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反電信網絡詐騙法》確立了快速止付、凍結賬戶、預警勸阻等機制,為挽回損失爭取時間。在平臺責任上,《中華人民共和國網絡安全法》要求網絡服務提供者對用戶發布的信息進行管理,對涉嫌詐騙的內容采取處置措施。需要注意的是,法律是事后救濟的利器,但事前防范才是守護財產安全的最堅實盾牌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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